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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确认
项目负责人
| 项目编号 | HJHGC2022G061 | 统一交易标识码 | A02-12341000586130960B-20221103-000734-7 |
| 信息来源 |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山区分中心 | 项目所在地 | 黄山市黄山区 |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2-11-10 15:50:43 | 浏览次数 | 0 |
|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方式 | 估算价(万元) |
| 1 | HJHGC2022G061A | 黄山区农夫山泉生产基地输水管线工程(管材采购)项目 | 公开招标 | 7680.0 |
|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 |
| 主要修改内容 |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黄山区农夫山泉生产基地输水管线工程(管材采购)项目 原项目编号:HJHGC2022G061 原公告日期:2022年11月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1、对于“投标人业绩”(5分)的质疑事项:招标文件原文:近5年(投标截止时间往前追溯5年),投标人具有1000万元≦单项合同金额(X)<2000万元的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供(给)水管材的供货业绩的,得3分;具有2000万元≦单项合同金额(X)<3000万元的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供(给)水管材供货业绩的,得4分;具有3000万元≦单项合同金额(X)的内衬不锈钢复 合钢管供(给)水管材的供货业绩的,得5分。上述业绩不累加计分,本项满分5分。备注: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和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业绩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质疑理由、依据: (1)选用的业绩案例年限规定不够合理 :招标文件规定“近5年(投标截止时间往前追溯5年)”。我司认为:这样规定不能反映投标人产品的真实质量水准。产品的内在质量问题在安装结束后的一至二年内不一定能够被发现,因此我司觉得起码是三年以上的业绩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质量。具体到本项目而言,起码应规定2019年之前(含2019年)完工的业绩案例才具有参考意义; (2)招标文件对业绩案例的规定过于宽泛,没有科学的参考价值:招标文件仅仅对业绩的合同金额做出了规定,没有对相关业绩所涵盖的管道直径、连接方式、使用场合做出具体的要求。我司认为这样规定的业绩没有真实的参考意义,原因在于: ①首先,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目前尚属于一种新型产品,在市场上并没有普遍得到应用,其制造工艺在近20年来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尤其是公称直径≧DN300的较大直径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其量产化的进程比较慢,直径越大的复合管,对装备和技术的要求越高。市场上大部分制造厂长期以来均以DN200及以下的小口径复合管为主,其主要用途是建筑以内的明装给水管道,而对于市政领域的长距离、大口径供(输)水管道很少涉及。如果在招标文件中不分大、小口径管道,笼统地规定合同金额是无法客观体现投标人的业绩实力的。 ②其次,本次招标项目拟采用的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要求的连接方式是“焊接连接”。对于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而言,焊缝部位是一个需要重点考虑的安全因素,普通的施工队伍对于这种类型的管道没有施工经验,要想获得理想的焊接质量,更多依赖于制造厂的经验和指导。为此,投标人自身是否具有丰富的“焊接施工”成功的经验,非常需要明确。如果投标人的年度销售额中,大部分销售的产品是小口径、螺纹连接(或沟槽连接)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这样的销售额度即使较高,也没有参考意义。 (3)对业绩案例的举证方式规定得不够合理:招标文件规定: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和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业绩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我司认为:合同和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这两项证据,存在伪造的可能。评委无法区分业绩的真实性。具有公信力的证据应该是招标单位的网上平台可以随时查到的、经过公开招投标并中标的业绩案例,而且应以当年开具的发票为准(发票的原件、中标通知书等不易造假)。 对“投标人业绩(5分)”的建议修正文稿 综合上述理由,我司建议关于投标人业绩部分修改为下列内容: 投标人应具有3年以上(2019年12月31日之前)供水行业政府(或大型国企、央企)招标采购的类似项目使用业绩,所提供的合同中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公称直径≧DN300,且钢管为“埋地敷设”、“焊接连接”;投标人具有1000万元≦单项合同金额(X)<2000万元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供水管材的供货业绩的,得3分;具有2000万元≦单项合同金额(X)<3000万元的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供水管材供货业绩的,得4分;具有3000万元≦单项合同金额(X)的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供水管材的供货业绩的,得5分。上述业绩不累加计分,本项满分5分。 备注: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发票、业主反馈意见; 业绩金额以发票金额(发票备查)为准,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对投标人“供货能力保障(5分)”的质疑事项:招标文件原文:因本项目黄山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周期短,对投标人供货能力要求较高,投标人近五个年度内(2018、2019、2020、2021、 2022年),投标人在任一年度内的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供(给)水管材的销售总额达到6000万元得3分,在6000万的基础上,每增加4000万元加一分(不足4000万不加分),最多加2分,本项满分5分。 备注:(1)以近5年中生产销售总额最大年份计算;(2)提供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供货合同和相应合同当年度的结算发票;生产销售总额以当年度结算发票总额为准。 质疑理由、依据: 招标文件中陈述了本项目作为重点项目,且供货周期短,所以对于投标人的供货能力有要求,这一点没有错。问题在于,采用年度总销售额作为衡量投标人供货能力的指标,是不够科学的! 对于内衬不锈钢复合管而言,行业共知的是:大口径和小口径(指公称直径<DN300)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在生产装备和生产技术方面差异较大,很多制造厂没有能力(或能力不足)生产直径大于DN300 的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某个投标人的年度销售业绩中,或许销售总额不低,但是如果像镀锌管内衬不锈钢复合管这一类小口径管道的占比很大,这样评出的供货能力得分不能取信于其它投标人的! 本项目拟采用的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直径为DN300、DN400,要考察某一投标人的产能、供货能力,应重点考察其大口径(所提供的的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DN300)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的生产、供货能力。 对“投标人供货能力保障(5分)”的建议修改文稿: 因本项目属于黄山市重点项目,且供货周期短,所以对于投标人的供货能力要求较高。投标人近5个年度内(2018、2019、2020、 2021、2022年),任一年度大口径(公称直径≧DN300)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的销售业绩达到3000万元的,得3分;在3000万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2分。本项满分5分。 备注:(1)以5年中大口径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生产销售总额最大的年份计算;(2)提供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销售合同和相应合同当年度的结算发票;大口径生产销售总额以当年度结算发票为准。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技术标“产品功能及技术、焊接、施工措施、质量特点、售后服务介绍”中要求“提供书面介绍材料”,请明确告知“书面介绍材料”是否为纸质,如是,请告知相应的封装要求和邮寄地址及收件人信息。 答:执行招标文件,书面介绍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即可。 4、经计算,第3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分值合计为97分,请问后期是否会有变动? 答:执行招标文件,本项目满分为97分。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 招标人:黄山市黄山区美好乡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黄山市黄山区综合办公区1号楼6楼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0559-853223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项目联系人:王工、孙工 电话:0551-63799342、0551-63799346 招标人:黄山市黄山区美好乡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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