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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黄山旅游玉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5-08 14:39:10阅读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公管罚决字〔2024〕2号

被处罚单位:黄山旅游玉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8号

经查,你公司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玉屏齐云府18#、19#、20#配电房配电安装工程肢解为18#、20#配电房(专变)和19#配电房(小区变)配电安装工程二个工程规避招标规避招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之规定。

4月24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目前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版)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黄山旅游玉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项目合同金额(4760000.0元)5‰的罚款(即人民币238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手机支付宝、微信、银联等App扫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