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公管罚决字〔2024〕1号
被处罚单位:黄山浦溪天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浦溪西路北侧1幢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以直接发包方式与黄山旅游集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天都浦溪苑一期配电工程合同,合同金额1393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本局于2024年5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合同金额5‰的罚款(人民币69650元)。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支行34001696301050355407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山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黄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