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黄歙交罚〔2024〕1000019号
被处罚人:辛克玉
经查,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辛克玉在参与皖浙1号风景道一期工程(K39 + 924.375-K70 + 870-K81 + 983.751段)(项目编号:HJSGC2023G111)评标活动中,作为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陈春发(黄山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金3000元。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 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辛克玉违法所得3000元,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违法所得3000元系移交材料,并于2024年3月19日缴入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