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歙)城罚决字〔2024〕第 19 号
被处罚人:单杰
经查,你作为歙县小川古茶工坊子项目EPC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47元,其中5000元现金,247元住宿费用,在评标过程中为投标人提供的公司技术标打高分,导致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收受的财物伍仟贰佰肆拾柒元(5247元);3.处肆万元整(40000元)的罚款;4.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歙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歙县司法局,地址在歙县徽城镇百花路106-1号,电话为0559-6512161。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