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公管局)、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
为进一步厘清招标全流程职责,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服务监管工作,现将《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全流程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
附件:
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全流程责任清单
序号 |
事项 |
工作内容 |
责任 主体 |
审批、服务、监管部门 |
依据 |
备注 |
1 |
招标项目立项 |
招标项目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
招标人(项目单位) |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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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
招标人(项目单位) |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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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报送项目总投资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招标人(项目单位) |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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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审批、核准招标项目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已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
招标人(项目单位) |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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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明确招标人 |
依法成立招标人。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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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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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
初步设计及概算已履行审批手续。 |
招标人 |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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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落实招标项目资金 |
招标项目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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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二款: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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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编制和审查设计文件 |
编制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设计图纸按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应经审查通过。 |
招标人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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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文件 |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
招标人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0.3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4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1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5.1.1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第十三条第四款:使用国有资金的建筑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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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划分标段 |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防止出现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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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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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发布招标计划 |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公布。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或交易中心 |
《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三)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示范文本及调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工作的通知》(黄公管〔20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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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法选择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人自行决定采用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形式。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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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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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准备项目资料 |
项目资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书、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有)、初步设计批复或概算批复(如有)、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图纸审查合格书(如有)、招标代理委托协议、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登记表(如有)、标前审计文件(如有)、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如有)、专家论证表(如有)、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等。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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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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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标前招标需求(方案)调研、论证(如有) |
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明确拟实施项目的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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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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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人应使用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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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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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招标文件公示(如有) |
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提前公示。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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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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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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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16号令)第五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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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项目登记、见证 |
招标人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完整的项目准备资料进行项目登记。其中:1.市本级的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在交易平台中提交,市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2.各县(区)的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在交易平台中提交,项目县(区)公管部门或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或交易中心 |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概算批复、图纸审查合格书等。 |
19 |
预约开评标场地 |
招标人预约开评标场地。 |
招标人 |
市、县(区)交易中心 |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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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和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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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招标文件 |
潜在投标人网上获取招标文件。 |
招标人 |
市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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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澄清和修改 |
招标人负责对潜在投标人的疑问进行答疑、澄清,或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和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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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
投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和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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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开标 |
招标人依法组织开标会议。依据项目属地原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会议监督。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和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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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组建评标委员会 |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和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代表及直接确定的专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黄发改监督〔2019〕39号)五、项目业主代表及直接确定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不得有以下情形(1)不得担任评审组长(评标委员会成员无库内专家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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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评标 |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定分离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
评标委员会 |
市、县(区)公管部门和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 号)三、严格规范评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评标办法等,严格履行职责,客观公正评审, 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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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评标报告审核 |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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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四、完善评标定标机制(七)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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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公示中标候选人 |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和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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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提出异议、投诉 |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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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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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受理、回复异议 |
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答复异议。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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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并制作记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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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受理、处理投诉 |
监管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按程序受理、处理投诉。 |
市、县(区)公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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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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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组建定标委员会(如有) |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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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定标委员会员由招标人组建,组成人员可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人上级单位代表、项目使用或经营管理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 (含)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事前、事中和事后严格按照保密管理。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招标人代表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素质、能力水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以及有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记录的,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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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召开定标会议(如有) |
招标人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或交易中心 |
《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招标人自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0日内组织定标会议。如因招标文件约定或其他合法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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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公示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或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内容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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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退还投标保证金 |
依法依规退还投标保证金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或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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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整理、归档档案 |
项目招标结束后,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移交项目电子档案,并负责归档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或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八)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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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行为 |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市、县(区)公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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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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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履约保证金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
招标人、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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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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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公开合同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 |
招标人中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和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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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管理 |
招标人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项目进行管理,实现项目既定目标。 |
招标人(建设单位)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三)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 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 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七)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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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查处 |
1.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行为。 2. 两场联动,落实履约现场与招投标市场“两场联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履约中存在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招标人)按合同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后,应将中标单位履约情况反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实施两场联动。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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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各行业规章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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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信息公开 |
招标人应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履约信息。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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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履约保证金 |
中标项目实施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人同意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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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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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清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清单内容有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