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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通知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5-02-13 09:35:36阅读次数: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交易应进必进。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明确规定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除符合规定的情形之外,都应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招标人应当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开展招标文件内部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发布。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规定的标准示范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三、规范招标人代表行为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评标过程中发现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主动提出回避。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将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