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公管罚决字〔2025〕01号
被处罚单位:安徽安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青山乡青山街道192号
被处罚相关当事人1:李超
住址:安徽省东至县东流镇长岭村金坂组32号
被处罚相关当事人2:张瑞
经查,你公司在参与黄山市屯溪区老旧小区改造二期-2025年昱东街道世纪花园等小区改造项目(一标段)的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骗取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28117105.77元。你公司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黄山市屯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联系函》、芜湖市鸠江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出具《关于“安康路经三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具体情况的复函》、你公司出具的《关于黄山市屯溪区老旧小区改造二期项目招投标相关情况的说明》,相关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6年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以及你公司可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1月27日,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40585.53元;分别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瑞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罚款金额各为人民币7029.28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安徽安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缴款账号户名:黄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2210101021000023198003346,开户行:徽商银行黄山屯溪支行。相关当事人通过手机支付宝、微信或银联云闪付扫一扫,进入缴纳非税收入小程序,再扫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书》上二维码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