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黄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复核复评工作的服务管理,现诚邀广大关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市民为拟定《黄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复核复评工作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建言献策。
二、征集时间
2023年6月1日-7月1日。
三、内容要求
对标全国一流城市创优营商环境先进做法,就黄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复核复评工作服务管理征求相关意见。包括总则、复评工作流程、复核复评工作要求、附则等内容。
四、征集渠道
相关意见建议可直接拨打电话:0559-2352020,联系人:胡正辉。
黄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复核复评工作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黄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复核复评工作的服务管理,规范评标活动,维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相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市本级交易平台交易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申请评标结果复核复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评标结果复核复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评标结果复核(以下简称复核)是指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评标现场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后进行复查核对的过程。评标结果复评(以下简称复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情形,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需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原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评标过程或结论进行复评,并提出复评或确认意见的过程。
第五条 本规中的复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组织复评之外,还包括评标委员会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异议、投诉举报等需要复评的事项;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当天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复核;复核后发现问题时,可依照本规定申请复评。
第七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复核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时,重点关注以下异常情形:
1. 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2. 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
3. 评分是否出现畸高、畸低现象且未作出说明或理由;
4. 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5. 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在交易过程中评标结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组织复评:
1.复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形的;
2.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3.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予否决的;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存在明显客观错误和疏漏,且该错误和疏漏对评标结果产生影响的;
5.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6.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过程或结果提出异议,需要评标委员会进一步予以确认的;
7.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人报价降幅异常,明显缺乏竞争性的;
8.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9.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复评一般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1.原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标结果有明显倾向性;
2.原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3.原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未回避的;
4.已公开名单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的;
5.原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履职导致评标有失公正且不愿改正的;
6.原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足的;
7.依法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复评工作流程
第十条 复评流程如下:
(一)申请复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黄山市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复评申请”填写复评理由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复评的理由;
2.异议、投诉的相关材料(如有)。
(二)资料核验。项目复评信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推送至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对项目信息和提交的资料进行核验,如发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通知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按规定补齐或补正。
(三)场地预约。资料核验通过,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定好复评时间后到交易服务科办理场地预约。
(四)组建复评评标委员会。项目复评前,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有需要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评委。
(五) 项目复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组织项目复评,业务科室项目负责人协助复评。
(七)提交复评结果和报告。复评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完成复评报告。复评改变原评标结果的,需在系统中提交复评报告,并进行变更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中需说明原评标结果错误的原因及具体的依据。
(八)复评费用支付。复评费用按《关于进一步明确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的通知》进行支付。
第三章 复核复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现场认真按照本规定复核评标报告,因代理机构未复核原因导致项目评错、复评或者周期严重延长的,将按照《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办法》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复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工作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重新评标时应当独立进行评审,不得超出评审的范围,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 复评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复评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复评报告有异议的专家,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评标委员会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复评报告。
第十四条 因评标专家不认真履职原因导致项目复评,且复评改变结果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提交书面说明及依据,并递交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记录汇总后移交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专家有违反交易中心管理制度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不认真履职情形和相应的考评措施参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规〔2020〕10号)执行,主要有:
1. 无正当理由评分畸高、畸低的,每次扣15分;
2. 评标评审结果被复议且发现存在明显失误的,每次扣20分;
3. 未按交易项目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的,每次扣40分;
4.评标评审结论存在错误被异议、质疑、投诉后拒不改正,被监督部门责令纠正的,每次扣40分;
5.其他相关情形。
第十五条 在项目复评整个过程中如发现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交易中心应将问题线索移交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复评资料如电子档案和音、视频等应当按照《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一年,各区县分中心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