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及依据 流程及工作 |
监督管理单位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
县公管局 | 县住建局 | 县交运局 | 县水利局 | ||
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审查备案 | 县住建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的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黄山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黄建造〔2024〕5号) | |||
招标文件范本编制 | 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审核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 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审核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 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审核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 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审核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8号) |
招标文件编制 | 对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程序性、完整性、科学性实行事中事后抽查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8号) | |||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 | 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交易平台的建立、运行、服务等工作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8号) | |||
开标评标 | 负责监管进场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评标行为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8号) | |||
从招标文件发布至中标通知书发布阶段招投标活动主体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与处理 | ✓ | 依据本行业领域法律法规,配合公管部门调查认定违法事实 | 依据本行业领域法律法规,配合公管部门调查认定违法事实 | 依据本行业领域法律法规,配合公管部门调查认定违法事实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8号) |
从招标文件发布至中标通知书发布阶段对招投标活动主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房建市政肢解发包、出借资质等)(末端处罚由县住建局和县城管局依法依规分工负责) |
✓ (交通领域) |
✓ (水利领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歙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县级权责清单、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和县乡两级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歙政〔2023〕51号) |
从中标通知书发布至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对工程建设活动主体标后履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房建市政领域)(末端处罚由县住建局和县城管局依法依规分工负责) |
✓ (交通领域) |
✓ (水利领域)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歙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县级权责清单、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和县乡两级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歙政〔2023〕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