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集采中心,各评标专家、代理机构:
现将《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工作规程(试行)》(简称隔夜评标30条)印发给大家,请认真遵照落实。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4月3日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工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管理,规范隔夜评标行为,创设并健全完善评标专家隔夜评标相关机制,提高评标质效,充分保障评标专家休息和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和《黄山市关于加强评标区精细化管理的通知》等制度,结合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评标现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试行)。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中心进场开评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隔夜评标”,是指单个项目评标时间过长,确需跨夜评审,具体为:经评标委员会商定,在交易当日22时30分前不能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至次日或多日持续评标的。
第四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负责隔夜评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中心每周《开标安排表》上的值班人员(以下简称“值班人员”)负责全程跟踪监督隔夜评标活动。
第六条 市中心为隔夜评标活动提供相关服务保障。
第二章 组织实施分规
第七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单位家数等实际情况,预估当日22时30分前无法完成评标工作的,书面向值班人员申请隔夜评标。
第八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抽取专家前填写《隔夜评标申请表》(见附件1),经值班人员签字确认后提交服务科。当日下午17时左右,服务科根据评委现场状况,确定是否经语音终端通知评委。
第九条 值班人员于当日21时30分前到评标区协助做好封标准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于当日22时前暂停评标工作,封标后,由值班人员统一带往指定地点休息(该地点住宿接待、安排、涉密、安全、隐私相关标准另行制定),填写《身体健康状况表》(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封标时,招标人(代理机构)、值班人员、评委代表等评标区相关人员,应仔细查看评标室内评标资料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关闭评标室并加贴封条,并在封条上签字。值班人员负责做好评标室封标时的影像、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于封标次日上午9时将评标专家统一带入评标区,招标人(代理机构)、值班人员、评委代表共同前往已封闭的评标室解封。值班人员负责做好评标室开封时的影像、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抽取评标专家前已申请隔夜评标的项目,若评标委员会能在当日22时左右确定完成评标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及时填写《取消隔夜评标申请表》(见附件3),提交值班人员取消隔夜评标。
第十四条 抽取评标专家前未申请隔夜评标的项目,若评标委员会不能在当日22时左右完成评标,经评标委员会商议确需隔夜评标的,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及时填写《隔夜评标申请表》,临时提请隔夜评标。值班人员、招标人(代理机构)做好隔夜评标准备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服务分规
第十五条 市中心设隔夜评标值班组,由值班人员、招标人(代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协调评标专家食宿安排、保密、安保等工作。值班人员在隔夜评标休息区就近休息。
第十六条 市中心设急救箱,配备相关急救药物等。
第十七条 为保障隐私,评标专家隔夜入住指定地点,不设视频监控,但保留录音记录。
第十八条 市中心购买人身健康保险赠与评标专家。人身健康保险旨在更好保障进入市中心场所参与进场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利益,防范其在进场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意外风险,不代表市中心为评标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的责任承担者。
第十九条 服务科统一管理评标专家所填写的《身体健康状况表》,建立隔夜评标工作台账,包括评标专家有无病史的相关健康台账。
第二十条 市中心与就近医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评标专家开通紧急就医绿色通道。
第四章 触碰红线分规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将相关资料带离评标室。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人在隔夜休息期间离开封闭休息区域,不得相互交流、暗示。
第二十三条 严禁评标专家将通讯工具带离储存柜。
第二十四条 严禁值班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在评标室里讨论评标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值班人员、招标人(代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现场管理规定。
第五章 投诉处理分规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认为隔夜评标活动中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可向公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 隔夜评标活动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和纪律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公管部门依法依据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交易中心应如实记录隔夜评标活动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时报送公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2023年5月10日起试行。